高院改判貪污無罪 僅登載不實判刑 6 個月可易科罰金
停職中的新竹市長 高虹安 涉嫌於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案,二審出現重大逆轉。高等法院今(16)日宣判,撤銷一審貪污重判,改認定不構成貪污罪,僅成立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」,判處 6 個月有期徒刑,得易科罰金 18 萬元,全案仍可上訴。
一審重判 7 年 4 月 二審結果大翻盤
本案一審時,法院認定高虹安利用立委職務,涉嫌虛報或浮報助理薪資與加班費,依《貪污治罪條例》判刑 7 年 4 個月。高虹安與檢方皆提起上訴,案件進入高等法院審理。
二審合議庭審理後,認為檢方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高虹安具有「不法所有意圖」,因此改判 貪污罪無罪,僅就行政程序上涉及不實登載部分論罪。
高院:難認定中飽私囊 不符貪污構成要件
高院指出,檢方主張高虹安將助理費挪作「辦公室零用金」,但未能證明相關款項被高虹安個人不法占有或中飽私囊,也難以證實其主觀上具有貪污犯意,因此不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的構成要件。
不過,法院仍認定在申報程序上確實存在不實情形,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,依法判處 6 個月徒刑,可易科罰金。
其他涉案助理判決結果一次看
除高虹安外,其餘涉案助理亦同步宣判,多數改以登載不實罪論處,並獲得緩刑:
- 王郁文:判刑 3 個月,緩刑 2 年
- 黃惠玟:判刑 4 個月,緩刑 2 年
- 陳奐宇:判刑 2 個月,緩刑 2 年
- 陳昱愷:維持無罪判決
全案仍可依法上訴。
助理庭上指責:高虹安「欠一個真心道歉」
在二審審理過程中,高虹安前行政主任 黃惠玟 當庭表示,相關報帳內容均曾向高虹安報告,並指責高虹安將責任推給助理,直言「她欠我們一個真心的道歉」,相關說法也成為庭審焦點之一。
憲法爭議未解 釋憲聲請曾引發討論
值得注意的是,高院曾認為本案關鍵條文《立法院組織法》第 32 條第 1 項有違反明確性原則之虞,一度裁定停止審理並聲請釋憲,引發法律界高度關注。不過,憲法法庭後續裁定不受理,案件最終仍回到實體審理。
高檢署主張從重量刑 高院未採納
檢方主張,高虹安涉及助理費與加班費不當申領,並有挪作私人用途情形,請求法院從重量刑。不過,高院最終未採納該見解,認定證據不足以支持貪污指控。




